作者:安林 、陳慶,分別系北京求是聯合管理管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副教授
(本文于2016年7月21日由《董事會雜志》發表)
在深化國資國企改革的關鍵時期,中央印發了《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和《關于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這兩份重要文件是新時期加強國有企業黨的建設的指導性文件。為貫徹落實文件精神和要求,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于最新一期《求是》雜志發表了“在全面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加強黨的建設工作”的文章。文章明確提出“全面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國企重大決策須由黨委討論后董事會決定。”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筆者所在的求是咨詢團隊對眾多開展規范董事會建設的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的咨詢和調研情況看,在國有企業改革加強黨的領導的過程中,“國企重大決策須由黨委討論后董事會決定”,已經產生了兩種值得高度關注的現象:一種是“另類內部人控制”,另一種是“內外制橫”(而不是“制衡”)。
何為“另類內部人控制”?通常說“內部人控制(InsiderControl)”,是指現代企業中所有權與經營權(控制權)相分離的前提下,由于所有者與經營者利益不一致,而導致的經營者即內部人控制公司的現象。對于國有獨資公司而言,相對于由執行董事和經理層所構成的“內部人”而言,“另類內部人控制”則是指國有企業中由黨委(組)成員所組成的一種內部人。
眾所周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規范以“外部董事占多數”的董事會建設,成為當下乃至今后相當長時期深化國資國企改革的主攻點。可以說,規范董事會建設成功與否,系關國企改革的成敗。由于黨的組織管理原則問題,占董事會多數的外部董事,縱使均為中共黨員,但因其組織關系不在該企業而不能成為其黨組織成員,企業黨委(組)成員則只能來自于組織關系在企業的內部人。于是,“國企重大決策須由黨委討論后董事會決定”,則可能演變成為“重大決策須由全為內部人的黨委成員集體決定”。
何以“內外制橫”呢?一般而言,科學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貴在形成一種董事會、經理層、黨委會等各司其職、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機制和關系。但“國企重大決策須由黨委討論后董事會決定”,在現實中卻更容易造成“黨委會”和“董事會”在“重大決策”上的沖突和不和諧。筆者曾不止一次在國有企業遇到此類現象。
故事一是,一家世界500強中央企業,曾對一宗跨國并購案,由內部董事長兼黨委書記、董事總經理兼黨委副書記、職工董事兼紀委書記、副總經理兼黨委成員等組成的企業的黨委會會議討論通過,但卻遭到“外部董事過半數”的董事會投票否決,而后來的事實證明,董事會的決策是英明、正確的。
故事二是,另一世界500強中央企業,“外部董事過半數”的董事會,在外部考察期間發覺的一個重大戰略性投資決策項目,因“三重一大”規定須經黨委會研究而遭到了企業黨委會(會議)的否決。原因很簡單,董事會關注企業未來長遠發展,認為需要做此重大戰略投資安排。而黨委會,由于均為企業內部人,他們更關注企業短期利潤的增加,和自身當期收入的增多,而對侵蝕即期利潤的投資安排存抱抵觸心態,故此不同意上馬此項目。
“制衡”變成“制橫”,在國有企業,司空見慣,已不足以大驚小怪。
由此,筆者寄望政策制定者在事關國資國企改革頂層設計時,要全面、周到地權衡各方面因素和多方利益關系。既不能各說各話、言過其辭,又不能顧此失彼、有所偏頗。要從“生產力”和“生產關系”、“市場”和“行政”的辯證關系上,理性思考、科學分析、審慎研究、系統決策。從而及時消除“另類內部人控制”或“內外制橫”現象,為切實加強黨的領導,深化國資國企改革,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