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論文
發布時間:201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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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求是
按公司章程行權,而不是按行政手段辦事,將是國資委規范其股東行為方式正確而重要的選擇
黨的十六大所確立的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給我國國有資產監管和國有企業改革帶來了巨大的變化。國有資產管理的組織體系、制度體系基本建立,國有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步伐正在加快。但如何進一步落實黨的十七大繼續“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制度”的精神要求,卻成為各級人民政府國資監管機構極為關注和重視的大事要事。
筆者通過近幾年來主持國務院國資委和地方國資委一系列國資國企咨詢研究項目,結合這一時期對新國資管理體制運行狀況的跟蹤研究后發現:運行5年多的國資管理體制如今正處在改革的深水區,“改革精深處,細微見真功”,因此,一些“細微”之處的努力,才是完善國資管理的根本之道、關鍵之道。
這些“細微”之處,尤其體現在國資管理的觀念、理念認知上。筆者將其概括為以下幾個主要方面,即注重資本而非資產管理、注重權利而非權力管理、注重董事監事而非企業負責人管理、注重按公司章程而非行政手段管理。
資產和資本不是一對相同的概念。但現在全國國資系統對“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本”的運用很模糊、很混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資委在正式報告或文件中經常是保值增值國有資產和保值增值國有資本提法不分、管理國有資產和管理國有資本行為不清。事實上,資產所有權在企業,而資本所有權在出資人。因此,作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資委,應該管理的是國有資本,而決不是國有資產。
與資產和資本不一樣,權利與權力差別也很大。權利屬于法律上的概念,權力則是政治上的范疇。依據公司法和國資法等法律法規,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行使的應是股東權利。就是說,國資委之于企業董事會的行為,一定是且只能是基于股東的權利。反之,一切非基于權利的行為,無論源自國資委本身還是黨政機構,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都將被視為權力使然。鑒于當前國資系統“權力”侵蝕“權利”現象較為普遍和嚴重,筆者認為,肅清一切“權力”所為、確立股東權利行為,將非常關鍵。
“企業負責人管理”這一表述,對于全國已經完成公司制股份制改造的絕大多數國有企業來說,已經變得不適時宜。特別是建有董事會制度的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提法將比企業負責人來得更加合法、明確。而對于作為股東的國資委來說,管理董事、監事也將比管理企業負責人顯得更加合乎法理與邏輯。
因為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對于國資委來說,雖說出資企業的資本是自己的,但企業卻不是自己的,故國資委只能通過行使股東權利來表達資本意志。由于公司章程作為企業憲章,是規范股東(會)與企業董事會等關系的根本大法,又由于新修訂的《公司法》為實現企業章程“高度個性”、“高度自治”而賦予企業制訂章程時的多項規定權,更由于企業章程的法律效力高于國務院國資委所制定的一切指導文件或辦法,甚至高于國務院所頒布的行政法規,因此,按公司章程行權,而不是按行政手段辦事,將是國資委規范其股東行為方式正確而重要的選擇。
最后,為有利于做到轉變觀念,深化國資管理,筆者認為,當前最需要的是首先做好兩個基本轉變。第一,轉變“國有企業”稱謂為“國家出資企業”提法;第二,轉變“企業國有資產”叫法為“企業國有資本”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