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上海國資》專欄作家|北京求是聯合管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總裁、管理學博士 安林
時至今日,試點企業沒有一家董事會被賦予經理任免權。
自2005年10月國務院國資委啟動中央企業完善和建設董事會試點工作以來,董事會試點工作取得十分顯著的改革成效。其中,決策權和執行權的徹底分離,可以說是一個具有“劃時代”的、“標志性”的變化。至此,國務院國資委所期望的“國有資產有人監管,防范內部人控制,杜絕一個人控制”的基本改革意圖,得以初步實現。
但是,下一步央企董事會試點何去何從,卻不能不說“攻堅時刻”——甚至是觸及政治改革的“攻堅時刻”——正在來臨!
何以謂之?筆者僅舉3例加以闡述。
首先,董事會何時能夠依法享有經理任免的權利?眾所周知,雖然新修訂的《公司法》賦予了董事會對經理的聘任、解聘權,國資委在董事會試點文件里也明確表明外部董事過半,董事會將享有此項權利。但是,時至今日,試點企業——中央管理的也好,國資委直管的也罷——沒有一家董事會被因此賦予了這樣的權利。于是,經理在法理上“對董事會負責”和行政上“對國資委負責”的天平上,自然傾向于后者。此時,缺失經理任免權的董事會,最終落得也只能從“決策權”上把把關而已。
同樣,試點企業董事會未能依法享有經理、副經理和財務負責人的考核與薪酬決定權,也注定了董事會遭遇法理上應“做實”、治理上卻被“虛化”的尷尬局面。
其次,黨管干部、黨管人才何時能夠實現與企業行為的有效對接?關于“黨組織”的規定,在新修訂的《公司法》總則里只有“依據黨章,開展活動”簡單的一條,但由于“黨管干部、黨管人才”過于原則化、黨性化,結果使得企業黨組織的行為,在實踐中變得寬泛無界,特別是在黨委(組)書記由不同人擔當的情況下,問題就變得更加復雜。在央企,黨組織如何定位“黨管干部、黨管人才”中“管”字、如何界定“干部”和“人才”,又如何在企業中體現政治核心作用而不干擾、越位于董事會、經理層之人事任用、評價的決定權,就變得尤為重要。
再次,法定代表人何時能夠克服由這一“崗位”所帶來的新的“影子控制人”的潛在影響?雖然在中央董事會試點企業里,董事長不再是原來意義上的董事長、總經理也不是原來意義的總經理了,過去“企業一把手”體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變,但由于“法定代表人”這個“特殊崗位”的存在,使得董事會試點情況變得并不盡如人意。
一方面,造成了“法定代表人”在董事長和總經理之間,誰做誰就可能成為“影子控制人”的客觀現實(尤其是在其再兼任“黨委(組)書記”一職時,情況將更是如此);另一方面,這樣的“影子控制人”,在“法定代表人”到底擁有怎樣權利、如何行使權利、何以區隔與“董事長”和“總經理”權利等均無定數的情況下,可能會給董事會治理機制帶來一種“嚴重的干擾和破壞”。
至此,我們不難看出,董事會試點正處在“攻堅時刻”。而決定這場“攻堅”之戰能否順利取得勝利,關鍵在于中央和國資委能否依法賦予董事會應有的權利,能否依據《黨章》精神創造性地對試點企業的黨組織在法人治理框架下如何參與重大事項決策給予明確而不含糊、具體而不空泛的工作指引,關鍵還在于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如何因企因人進行試點模式的創新,以實現董事長、總經理、黨委(組)書記和法定代表人之“人與崗”的有效配置,關鍵更在于黨和國家在公司法律法規上的進一步改進、完善、創新和發展!